2025年4月7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新埠街道新埠下村378号的海口美兰骏发生活超市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店涉嫌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有强检标志的电子秤用于贸易结算,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为进一步查明事实,遂于2025年4月7日经报领导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该店使用的大华牌电子秤(型号:TM-30H型价格标签秤)在位于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新埠街道新埠下村378号的海口美兰骏发生活超市对其所销售的散装产品等进行称重。据查,用于贸易结算的电子计价秤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目录》,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至案发之日止,该店用于贸易结算的上述电子计价秤未有强检标志。因该店在经营的过程中未记录销售记录台账,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1.当事人提供的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现场笔录1份,现场拍摄照片6张,证明本局执法人员实施现场检查时查获当事人在经营场所使用未按规定检定的电子计价秤的事实。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5年4月10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海市监美罚告〔2025〕47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有强检标志的电子秤用于贸易结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应当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的规定,属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规定“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500元整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口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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